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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省交通厅浙交〔1998〕307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在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队伍

(一)明确职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地)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完善机构

本着“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组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队伍。高速公路已经投入运营或即将建成投入运营的市(地),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在路政管理支队内组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正、副大队长人选提名,应征得市(地)交通局(委)和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三)人员配备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原则上按每10公里3至5人配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须经省厅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

3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男性,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高170厘米以上。

(四)经费和办公场所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包括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人头费、服装费、装备费、路政经常管理费等),在收取的通行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办公、值勤场所由高速公路业主负责提供。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2负责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

3负责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和广告设施的控制工作。

4依法审批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高速公路的各种设施事宜。

5负责监督检查高速公路桥梁、涵洞、通道等设施的安全状况。

6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7负责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的牵引、清障、施救工作。

8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档案、路政处理档案、处罚档案、负责上报路政统计数据、工作小结和年度总结。

三、严格依法管理,加强工作力度,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土管、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协助和配合。要主动与高速公路沿线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联系沟通,加快建立路政协管网络,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路政法规的宣传工作,使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爱护、保护高速公路的意识,共同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组建后,要立即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建造房屋以及损坏各种公路设施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要依法坚决拆除,对非公路标牌要予以清理,桥梁、涵洞要保证安全畅通。因高速公路尚未建成通车而未组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市(地),现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在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队伍的领导,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搞好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四公开一监督”,严格依法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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