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路政处罚、处理以及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路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收到有关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对路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收到有关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宁波市交通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